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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仍需继续实施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日期:2021年1月18日 浏览[865]

1月11日,上海市财政局官网发布信息,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于近日到期,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称,由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原《通知》中“地税机关”的表述不宜继续使用。另外,上海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有关表述也需相应调整。因此需对原《通知》重新发文。

  上海市财政局表示,重新制定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据悉,上述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