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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新规,明确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
日期: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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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还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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