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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新规
日期:2012年5月29日 浏览[144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从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将对提高我省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所见的地铁、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人防设施等都涉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根据《办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市政、交通、防灾、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充分衔接,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原则,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协调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二十年。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城市地下空间科学的开发利用,可保护现有耕地不被破坏,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城市地上用地,提高城市化水平。同时,通过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力保障城市的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