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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用建筑节能立法12层以下建筑需装太阳能
日期:2012年5月3日 浏览[1265]

     5月2日,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获悉,目前《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售房须明示能耗指标、新增十二层以下建筑应装“太阳能”等规定均将被纳入立法。

    售房时须明示能耗指标

    根据《草案》,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鼓励建造“绿色建筑”

    今后,我省将鼓励新、改、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建造优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绿色建筑。

    这就意味着,不光是新建建筑对节能环保有要求,老旧小区改造也要考虑建筑节能,建筑外遮阳、门窗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理的改造措施,应当被优先考虑。

    12层以下新房应装太阳能

    根据《草案》,新建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ahfzb.gov.cn)查询《草案》全文,并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hxh@ahfzb.gov.cn)、电话传真(0551-2602523)、信函(
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邮编230001)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