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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有变动 新法9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11年8月26日 浏览[1907]

      9月1日,2011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对新个税法,广大百姓仍有疑惑之处。如9月份以前的工资拖到9月份之后领取,该适用新个税法还是旧个税法?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相对老个税法有哪些具体变动?为此,芜湖市地税局专门对新税法进行解读。

  
8月工资9月领 按新税法扣税

  据了解,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个税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旧个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意味着,8月份工资如果实际发到员工手里已是9月份,那么个人所得税要按照新个税法的相关标准进行缴纳。

 
 一次性奖金发放如何纳税

  权威部门表示,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亦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当月工资与个税起征点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如当月工资大于等于3500元则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需要说明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新个税法五大变动

  据介绍,9月1日起实行的新个税法,诸多内容作了修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并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并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至3%;三是调整了各档次税率对应的级次级距,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调整后,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对应的级距;五是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各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